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2018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快递末端网点管理,促进快递服务便捷惠民,推动快递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办快递末端网点以及实施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开办者)根据业务需要,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等特定区域设立或者合作开办的,为用户直接提供收寄、投递等快递末端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属于快递末端网点。
第四条
开办者应当在快递末端网点设置快件存放和保管区域,配备相应的通讯、货架、监控等设备设施,公示快递服务组织标识,并遵守邮政管理部门的其他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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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2010年)
-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1999年)
- 废止的规章目录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年)
-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暨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都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国务院关于齐齐哈尔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