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2018年) 第九条 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快递末端网点名称、类型、经营范围、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开办者应当在10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