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2018年) 第三条 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201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开办者)根据业务需要,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等特定区域设立或者合作开办的,为用户直接提供收寄、投递等快递末端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属于快递末端网点。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