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年)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规范教育行政部门行政许可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教育行政许可。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教育行政许可规定具体实施的程序、条件等。
第四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增设新的教育行政许可或者认为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定不合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提出立法建议;也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立法建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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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09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202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20年)
- 气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5年)
-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 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等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2022年)
- 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