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以下内容: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申请书示范文本;
收取费用的法定项目和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将前款内容向社会公开,便于申请人查询和办理。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申请书示范文本;
收取费用的法定项目和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将前款内容向社会公开,便于申请人查询和办理。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