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年) 第四条 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增设新的教育行政许可或者认为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定不合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提出立法建议;也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立法建议。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