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5年)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责险信息共享机制,对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基础信息、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信息、保险机构承保赔款信息、事故… 第三十三条 各地区应当将实施安责险制度情况,列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或集团型企业分支机构安责险的投保和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市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在经营安责险业务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 第三十六条 受保险机构委托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相关规定或委托合同约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或事故预防服务报告弄虚作假的,保险机构可以终止委托合同,并将相关… 第三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投保安责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市场公平竞争或对市场份额进行分割、分配。对于因政府干预导致市场垄断现象发生的,严格依… 第四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行政权力违规干预安责险市场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挪用、占用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对在监管过程中收取贿… 第四十一条 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事故预防服务评估公示制度,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向社… 第四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安责险宣传力度,总结推广事故预防服务优秀案例,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