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在经营安责险业务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有下列有关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可以视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采取约谈、限期整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拖延承保、拒绝承保、解除安责险合同的;
为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存在超出佣金比例上限、返还手续费、恶意低价承保、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
以故意夸大事故隐患引诱生产经营单位与其订立安责险合同的;
未依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或预付赔偿保险金的;
未依据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足额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的;
未按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以及无正当理由拖欠受委托机构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
不如实提供安责险相关业务数据或档案资料的;
泄露被保险人职工信息或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
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