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或集团型企业分支机构安责险的投保和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市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