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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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
- 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2006年)
-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2009年)
-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一批)(1999年)
-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 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