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

发布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 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 三、 将第五条修改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对排水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四、 将第六条修改为“排水户向排水行为发生地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五、 将第七条第二项至第五项修改为“(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按照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重点排水户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他排水户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现场核查。” 七、 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八、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其中的“可不再进行审查”修改为“不再进行审查”。 九、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污染物项目”修改为“主要污染物项目”。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十、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十一、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其中的“停止”修改为“暂停”。 十二、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重点排水户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内部排水管网、与市政管网的连接管、专用检测井运行维护情况、发生异常的原因和采取… 十三、 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水户分级分类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 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水户的基本信息、排水许可内容等信息载入城市排水信息系统。涉及排水户的排水许可内容、行政处罚、不良信用记录等信息… 十五、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其中的“3万元”修改为“1万元”。 十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重点排水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档案记录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排水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