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 十、

十、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二)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

“(三)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四)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和接入城镇排水设施;

“(五)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