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排水许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依法可以撤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