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三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水许可材料按户整理归档,对排水户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十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门机构,可以开展排水许可审查、档案管理、监督指导排水户排水行为等工作,并协助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排水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排水许可: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水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