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的异产毗连房屋。
本规定所称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
第三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所有权证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年)
- 华侨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995年)
-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2015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2019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2014年)
- 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2020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