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六条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可组成房屋管理组织,也可委托其它组织,在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房屋的使用、修缮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