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条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所有权证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