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条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的异产毗连房屋。 本规定所称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