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八条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