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八条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