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第一节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一节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商业银行应根据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职能相分离原则,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专门委员… 第九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条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负责流动性风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本指引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的部分职能,获得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定期向其授权人提交有关报告。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指定专门人员或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职责明确,并建立完善的报告制度。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独立性,特别是…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投入足够的资源以保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不得因业务发展和市场竞争而破坏流动性风险管理、控制功能和限额体系、流动性缓冲机制的完整性。 第十四条 监事会(监事)应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每年至少一次向股东大会(股东)报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