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指定专门人员或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职责明确,并建立完善的报告制度。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独立性,特别是独立于从事资金交易的部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