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审核批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审核批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程序、流动性风险限额和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对以上内容进行审议修订,审议修订工作至少每年一次。
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核部门和审批权限,如具体的策略、政策、程序和流动性限额等。
监督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体系内对流动性风险进行适当管理和控制。
持续关注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关于流动性风险水平和相关压力测试的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和潜在转变。
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决定与流动性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