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2006年) 2、 关于加强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2006年) 2、 2、 关联方在合约中所占的份额不超过50%,对于多层的非比例合约,关联方在每一层中所占的份额不超过50%。 三、 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安排的合约分保,还需针对不同的会计方式报告下列内容: (一) 对于采用业务年度安排的健康险、意外险、寿险业务的合约分保(YRT除外),需报告长期健康险、长期意外险、长期寿险业务的原始保单保险期限; (二) 对于采用事故年度安排的合约分保(除险位超赔、事故超赔外),需提交精算责任人签署的或第三方提供的涉及该合约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报告,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及… (三) 对于采用会计年度安排的合约分保,需提交精算责任人签署的或第三方提供的涉及该合约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报告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报告,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及转入金… 四、 对于由分出公司提存分入公司应提的部分或全部准备金的再保险方式,除报告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外,还需报告下列内容: (一) 原始保单定价时的假设利率; (二) 分出公司对于提存的准备金需支付的利率。 五、 外资保险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天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当年累计至该季度的《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再保险交易季度统计表》书面及电子文档,并按照每个关联企业分别统计。 六、 外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两年度的《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再保险交易年度统计表》书面及电子文档,并按照每个关联企业分别统计。 七、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再保险关联交易应严格按照《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第8号)的有关要求操作。 八、 本通知所称外资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国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九、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中国保监会颁布的有关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2、 1、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