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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2006年) 六、

六、 外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两年度的《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再保险交易年度统计表》书面及电子文档,并按照每个关联企业分别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