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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2010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保险公司: 2008年8月以来,财政部和我会先后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和《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

一、 关于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二、 关于准备金计量控制程序

(一) 准备金计量涉及的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经公司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包括但不限于: 1、 准备金的计量方法、计量单元及其确定原则; 2、 预期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金额的组成内容和计量方法; 3、 重要计量假设,特别是寿险业务折现率假设; 4、 边际的计量方法和计入当期损益的原则和模式; 5、 以上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二) 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保持专业判断的独立性。如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确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违反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的,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 (三) 准备金计量承办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准备金计量假设、模型、具体方法及其变更,建立准备金计量报告的会签制度。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准备金计量承办部门的工作,… (四) 保险公司应于2010年5月15日之前将准备金计量工作流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本通知发布之后新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在开业申请材料中向保监会报送准备金计量工作… (五) 注册会计师在对保险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关注准备金计量的内控程序是否符合保监会相关规定,是否得到一贯遵循和有效执行。

三、 关于准备金计量的折现率假设

四、 关于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风险边际

五、 关于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

六、 关于非保险合同保单负债的计量

1、 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的负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负债初始确认金额。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考虑保险风险的现金流,除非这部分现… 2、 投资连结保险分拆后的独立账户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3、 万能保险分拆后的投资账户负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负债初始确认金额。 4、 非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保户投资金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5、 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保户投资金负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负债初始确认金额。

七、 关于寿险公司有关报告的衔接过渡

八、 关于报告报送时间

九、 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

十、 关于实施要求

(一) 统一思想,形成合力。执行《2号解释》是保险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促进保险业结构调整和行业… (二) 高度重视,加强学习。《2号解释》的施行将对保险公司的会计、审计、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各公司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方式组织公司董事、监… (三) 精心组织,依法合规。保险业执行《2号解释》的各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公司应成立以公司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2号解释》实施工作小组,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明确…

十一、 如有《2号解释》实施方面的建议或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我会财务会计部财务监管处联系。

附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