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2010年) 5、 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保户投资金负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负债初始确认金额。 十一、 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2010年) 十一、 5、 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保户投资金负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负债初始确认金额。 十一、 如有《2号解释》实施方面的建议或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我会财务会计部财务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黄洋、郭菁 电 话:010-66286125 66286182 附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 目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