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2025年) 第三章 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集中度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十二条 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中度风险识别机制,明确集中度风险识别方法和管理要求,全面识别保险集团可能面临的集中度风险,细化集中度风险管理维度和颗粒度,准确反映保险集团集中… 第十三条 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中度风险计量机制,结合各类集中度风险特征,采取差异化集中度风险计量方法,综合运用模型或非模型方法,基于财务损失、投资收益、经营稳定性等适用性角… 第十四条 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中度风险指标体系,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状况、管理水平和资本实力等因素,对各类集中度风险设定适当的集中度风险限额,明确集团成员公司分级限额传导…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中度风险监测机制,明确各类集中度风险监测职责分工、报告路径等管理规范,持续监测集中度风险限额执行情况及集中度风险事件,前瞻性分析潜在影响,及时… 第十六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对集中度指标设立预警值,建立集中度风险预警机制,明确各类集中度风险预警职责分工、触发标准、排查管控、报告路径等管理规范。 第十七条 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中度风险应急与缓释管理机制,明确各类集中度风险应急管理职责分工、应急管理程序、风险缓释工具等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中度风险评估管理机制,综合运用定量方法和定性方法,至少每半年一次评估集团整体集中度风险状况。 第十九条 保险集团公司在集中度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等环节中,应充分利用压力测试工具,对不同压力情境下集中度风险影响、集中度风险与其他风险的相互作用与共同影响进行压力测试,… 第二十条 保险集团公司将集中度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监督管理范围,至少每年开展一次集中度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监督集中度风险管理制度执行,评价集中度风险管理运行情况和效果。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