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保险监管机构职责 第二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进行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与资源整合,并立足监管机构职责举办行业发展形势、法律法规、监… 第三十条 中国保监会培训中心是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具体承担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的各项管理职能,并负责相关培… 第三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对辖区保险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进行指导、监督,并立足监管机构职责举办相关培训,主要职责包括: 第三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应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处室,做好机制建设、人员配备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办的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可单独组织实施或委托已备案的社会机构具体承办。委托社会机构承办培训的,应做好课程设置、教学质量、… 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办的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由参训单位承担师资聘请、场地租用等相关费用,并严格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按要求参加培训作为其后续任职资格核准的一项内容。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