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对辖区保险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进行指导、监督,并立足监管机构职责举办相关培训,主要职责包括:

举办辖区保险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或组织其利用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网络培训平台参加培训,并记录相关培训信息;

对辖区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开展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进行指导、考核、监督和评估;

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培训办法与实施细则;

承担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