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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办的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可单独组织实施或委托已备案的社会机构具体承办。委托社会机构承办培训的,应做好课程设置、教学质量、组织水平、收费标准等方面的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