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9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保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的再保分出业务应收分保款项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EX为Max(同一交易对手按照合同约定债权债务可自行抵消前提下抵消后的债权净额,0),再保分出业务应收分保准备金的EX为Max(同一交易对手分出业务应收分保准备金的认可价值,0),RF0赋值如下:
再保险分入人偿付能力水平或评级基础因子
境内再保险分入人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200%或以上0.008
[150%,200%)0.013
[100%,150%)0.047
[50%,100%)0.261
50%以下或无法获得再保险人偿付能力数据
0.745
境外再保险分入人的偿付能力水平
各级偿付能力充足率全部达到监管要求
有担保措施的部分0.077
无担保措施的部分0.499
最近一期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能满足当地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或无法获得再保
险人偿付能力数据
0.867
担保措施(下同)指符合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担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