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
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批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用印的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
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
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可以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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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2014年)
-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2019年)
-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2016年)
- 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1年)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