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七、

七、 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可以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