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十、
十、 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十六条修改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可以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核对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等原件,在相应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对,并于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