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二章 营运人 第一节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一节 第二章 营运人 第一节 申请与批准 第五条 计划实施Ⅱ类运行的营运人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按本规定的标准审核合格后,报民航总局批准。营运人在取得民航总局的批准后,… 第六条 营运人在申请Ⅱ类运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第七条 申请Ⅱ类运行的营运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八条 初始批准营运人Ⅱ类运行时,只批准其按决断高45米/RVR500米的标准进近着陆。 第九条 按照民航总局关于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订与实施规定,已获准执行决断高30米/RVR350米进近着陆的营运人对执行Ⅱ类运行任务的机组,应根据使用的机型、机载设备、机… 第十条 外国航空器已由注册国政府批准实施Ⅱ类运行的,经民航总局对其资格核准后,可以在中国开放的Ⅱ类运行机场实施Ⅱ类运行。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