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二章 营运人 第一节 申请与批准 第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营运人 第一节 申请与批准 第八条 初始批准营运人Ⅱ类运行时,只批准其按决断高45米/RVR500米的标准进近着陆。 在初始批准后6个月内,无论天气是否低于Ⅰ类运行标准,营运人均应尽可能使用Ⅱ类运行机载设备、按Ⅱ类运行程序练习进近和着陆,以积累Ⅱ类运行经验,保持系统的持续性能和可靠性。 在营运人实施Ⅱ类运行期间,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将派人对其Ⅱ类运行的安全可靠性进行检查,以确定其能否继续使用该标准,或降低标准至决断高30米/RVR350米进近着陆。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