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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Ⅱ类运行的营运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按本章第二节的要求对参与Ⅱ类运行的航空器进行了审定,建立了Ⅱ类运行的维修制度;

按本章第三节的要求建立了飞行人员Ⅱ类运行训练管理制度,已有飞行机组完成了Ⅱ类运行训练,并经检查合格;

按本章第四节的要求制定了Ⅱ类运行程序和安全措施及其他必要文件,并获得批准;

经过试运行,证明其飞行机组的训练和技术、规定的程序和安全措施是符合要求的,能保证飞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