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二章 营运人 第一节 申请与批准 第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营运人 第一节 申请与批准 第六条 营运人在申请Ⅱ类运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Ⅱ类运行准备工作概况; 飞行机组训练和检查情况; 航空器设备检查和维修工作情况; 制定的各项文件目录和副本; Ⅱ类试运行的情况,包括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拟实施Ⅱ类运行的国内外机场跑道目录和拟用的起飞着陆最低标准; 民航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