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二章 营运人 第一节 申请与批准 第十条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营运人 第一节 申请与批准 第十条 外国航空器已由注册国政府批准实施Ⅱ类运行的,经民航总局对其资格核准后,可以在中国开放的Ⅱ类运行机场实施Ⅱ类运行。 第九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