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二章 营运人 第二节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二节 第二章 营运人 第二节 航空器 第十一条 实施Ⅱ类运行的航空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航空器必须至少装有下列仪表和设备: 第十三条 机载导航、仪表和飞行操纵设备及其安装,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要求和民航总局认可的标准。 第十四条 航空器机载设备及其安装的Ⅱ类运行的型号验证必须按民航总局批准的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 营运人必须建立符合民航总局要求的维护方案,以保证机载电子设备处于评估时所验证的性能和可靠性水平。对其中与Ⅱ类运行有关的维修工作所进行的任何修改,应报民航总局认可… 第十六条 航空器Ⅱ类运行系统经批准后,营运人应当在该系统获准后的第一年内,每月向民航总局提供下列情况: 第十七条 航空器Ⅱ类运行系统获准一年后,营运人必须在每年的九月三十日前向民航总局报告第十六条所要求的情况。 第十八条 营运人必须建立符合民航总局要求的Ⅱ类运行机载系统和设备维修人员的初始和再次培训大纲,培训记录的内容应当保持最新状态。 第十九条 营运人的外场试验设备、车间测试设备的维修方案,以及维修所用的与Ⅱ类运行相关的所有标准的清单,必须提交民航总局,以确定与仪表着陆系统接收机、飞行指引仪、自动驾驶/…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