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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实施Ⅱ类运行的航空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相应的有效适航证;

其型号设计(包括改装、加装)经过民航总局的审查,机载设备及其安装经过验证符合仪表飞行规则(IFR)Ⅱ类运行的有关要求,并写入经批准的航空器《飞行手册》的有关章节;

航空器及其维护方案符合本节规定,并得到民航总局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