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二章 营运人 第二节 航空器 第十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营运人 第二节 航空器 第十八条 营运人必须建立符合民航总局要求的Ⅱ类运行机载系统和设备维修人员的初始和再次培训大纲,培训记录的内容应当保持最新状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