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二章 营运人 第二节 航空器 第十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营运人 第二节 航空器 第十五条 营运人必须建立符合民航总局要求的维护方案,以保证机载电子设备处于评估时所验证的性能和可靠性水平。对其中与Ⅱ类运行有关的维修工作所进行的任何修改,应报民航总局认可。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