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二章 营运人 第二节 航空器 第十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营运人 第二节 航空器 第十四条 航空器机载设备及其安装的Ⅱ类运行的型号验证必须按民航总局批准的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