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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的通知(2017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中资保险公司筹备组: 为规范保险公司筹建行为,严格开业验收标准,从源头上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保险公司筹建落实情况审查

(一) 加强对筹建规划落实的审查。筹备组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推进保险公司筹建和开业的各项工作。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在创立大会召开前,需向保监会陈述公司治理、高管团队、经营规… (二) 加强公司章程有效性的审查。保险公司章程应满足《公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保险公司章程指引》等监管制度要求,明确董事选任、制衡机制、授权机制和问责机制等公司…

二、 加强股东资质核查

(三) 加强股东资质条件核查。保险公司股东应符合《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在筹建期间,股东如发生财务状况恶化、实际控制人变更、关联关系变化… (四) 加强入股资金来源审查。股东出资资金应来源真实、合法,符合监管规定要求。在开业申请材料中,股东需提供入股资金的具体来源说明及出资前(包括出资当月)银行账户对账单等… (五) 加强公司股权结构核查。筹建期间股东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如违反此项规定,保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或不予批准开业,并将相关股东和当事人列入准入负面清… (六) 强化社会监督。在筹建期间,对于社会公众和媒体关注质疑的股东股权、资金来源、拟任高管资质等问题,保监会将进行公开质询。

三、 增加面谈考核,强化责任落实

(七) 增加面谈考核。开业现场验收前,增加对拟任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负责人的面谈环节,深入了解新设公司的战略规划、产品策略、投资决策、人员储备和公司治… (八) 建立履职评价。面谈考核结果需经面谈人签字确认,并计入管理人员履职档案。保监会将进行跟踪评估,有关落实情况纳入保险行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体系。

四、 完善验收标准,强化长效监管

(九) 建立验收评价机制。保监会将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标准,细化评估内容,建立验收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做出以下决定:1.验收合格;2.一个月整改;3.两个月整… (十) 加强跟踪评估和长效监管。保险公司开业后的前两年,保监会将对其发展规划、产品策略、投资决策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评估结果不达标,将不予批准保险公…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保公司、相互保险社开业验收参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