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的通知(2017年) 二、 加强股东资质核查 (三)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的通知(2017年) (三) 二、 加强股东资质核查 (三) 加强股东资质条件核查。保险公司股东应符合《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在筹建期间,股东如发生财务状况恶化、实际控制人变更、关联关系变化等影响股东资质的情形,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筹备组,筹备组在收到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书面报告。保监会将对相关股东资质进行穿透性核查,要求详细说明股东资质变化的情况及原因,并根据需要进行上溯审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4)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