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的通知(2017年) 二、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的通知(2017年) 二、 二、 加强股东资质核查 (三) 加强股东资质条件核查。保险公司股东应符合《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在筹建期间,股东如发生财务状况恶化、实际控制人变更、关联关系变化… (四) 加强入股资金来源审查。股东出资资金应来源真实、合法,符合监管规定要求。在开业申请材料中,股东需提供入股资金的具体来源说明及出资前(包括出资当月)银行账户对账单等… (五) 加强公司股权结构核查。筹建期间股东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如违反此项规定,保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或不予批准开业,并将相关股东和当事人列入准入负面清… (六) 强化社会监督。在筹建期间,对于社会公众和媒体关注质疑的股东股权、资金来源、拟任高管资质等问题,保监会将进行公开质询。 (二)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