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 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 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 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被引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4) 第二十七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