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检查结果。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